十九歲百公斤蘇姓壯漢與十四歲嬌小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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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共宿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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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媽媽帶回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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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男友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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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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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未被控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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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脫離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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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有離開,兩人應是同居情侶,依家暴之妨害性自主之關係,審酌刑度,判蘇男七年六月徒刑。
蘇男與少女於去年十一月間認識,今年四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四月五、六日相偕出遊夜宿南投縣一處工寮,發生性行為。四月七日至七月七日,在台中市大雅區租屋共宿,平均每二天有一次親密行為。直到七日少女打電話給母親,母親會同嘉義警方找到少女住處,帶她回家。
少女指控遭蘇男性侵,與他發生性行為時有拒絕、反抗,因她僅五十公斤、一百五十多公分,無法對抗一○四公斤、一八五公分身材魁梧的蘇男,且醫院驗傷她的下體處有舊裂傷。但蘇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外出打工時,沒有鎖門,少女可自由進出宿舍,且打工賺的錢也會交給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