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不能當證據 搞軌案發回更審

     「日子還是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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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還是要養」。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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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傳聞證據不是證據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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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更二審無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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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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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泰安看到判決文時低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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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平靜等候法院更三審。
     發生在94年的南迴鐵路搞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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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李泰安無期徒刑,李泰安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昨天撤銷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李泰安的律師吳漢成表示,最高法院撤銷無期徒刑的判決,2次發回的理由都一樣,首先證人黃福來的證詞內容完全無法證實李泰安涉案;再者,被害死者陳氏紅琛身上完全沒有驗出檢察官指控的毒物。
     而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傳聞證據不能當作證據,因此撤銷高分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但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反駁說,除了黃福來證詞外,還有其他證人說詞及證據都顯示,李泰安當時並沒坐上火車,而是直接到達搞軌現場;傳聞檢方曾在開庭時坦承,死者陳氏紅琛身上並沒驗出毒物反應,也是穿鑿附會說法,與事實不符,強調證據力絕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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