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來時路/2月7日-反客為主的BOT

20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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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擬訂「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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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鐵路、公路、大眾運輸系統等12項交通建設BO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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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經營百貨零售、餐飲、購物中心、金融保險、旅館、通信服務等23項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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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容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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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交通建設所需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取得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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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限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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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間投資重大交通建設的誘因。交通建設因具有公益性質,政府單位多會賦予民間機構土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使用的特許權,以提高交通建設的財務自償能力,例如國內首宗且最大的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案──高鐵,以挹注交通本業財務效益之不足;高雄捷運也採取了類似的做法。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也都仿照交通部,訂定「民間參與XX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相關辦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誘因,近年國內多起建設也都援用此類辦法,彌補政府預算不足,無錢挹注重大建設的缺憾。「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辦法的母法為促參法,但該法實施10多年,對於附屬事業投資規模、營運期限及BOO營運資產得否出售等,促參法並無明文規範,而現行實務上發生多起附屬事業規模遠大於公共建設主體的案例,例如台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台北巨蛋等BOT案等,產生反客為主現象,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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