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大聯盟標準比較寬嗎?連涉嫌打假球都可以原諒?其實不是。與曹錦輝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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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d用禁藥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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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曹打假球卻被認為是證據不足。早在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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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錦輝就來美國找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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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球探前試投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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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球隊開出條件有意網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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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聯盟最高階層(commissioner office)不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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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要確定小曹真的沒有參與在台灣打假球。據了解,大聯盟的調查部門開始著手他們自己的調查,利用管道取得各方針對此案的當庭供詞。最後結論是,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曹錦輝配合打假球。至於台灣檢查官方面認定的小曹「意圖」放水,基本上是針對關鍵證詞,就是曹錦輝那句「不好意思,今天球員不夠所以不行」的解讀。這句證詞也可以被解釋為「曹錦輝用這種善意的謊言來回絕對方」,在有模糊空間下,就是證據不足。在美國,證據不足等於無罪,所以曹有了現在的機會。曹錦輝有沒有犯錯?當然有,他接受性招待,交友不慎都是。但是到底有沒有答應打假球這一點,美國大聯盟調查的最後結論就是沒有。所以大約一年後的2011年春季,基本上曹錦輝在美國已經解禁。為什麼大聯盟沒有採信台灣檢察官的認定?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文化差異。大聯盟給曹錦輝Benefit of Doubt,就是除非有鐵證來證明他有Intent(意圖),否則就不能認定他一定有。因為沒有鐵證,在一切以法為最高指標的美國,讓小曹有了救贖的機會。所以我們有機會看到他在力圖復出後的大飆球速,看到他接受訪問時流下的男兒淚。如果美國可以再給小曹機會,為什麼自己的國家和社會不能選擇Forg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