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性獲利」就是假設股票在某個時間賣出時,
,所獲取的利益。舉例而言,
,涉嫌人因炒股或內線交易買進十張股票,
,其中有五張賣掉,
,這五張股票的價差就是「已實現獲利」;另五張未賣出的股票,
,假設在某時間賣出,所估算出的利益就是「擬制性獲利」。 「擬制性獲利」,原是民事歸入權的概念,之後在趙建銘涉及台開案中被法院使用;檢調偵辦股市不法案件時,也普遍用於計算涉嫌人的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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