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森條款」出爐 離職3年內不得任相關營利事業職務

立法院今天(28)上午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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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先前提案強調範圍擴及「直接與間接相關之營利、非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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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協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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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要求不得擔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初審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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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正要點在於「受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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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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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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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次修改之條文,還要經過黨團協商後,送交院會討論。(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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