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財政部: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入所得稅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

關鍵字行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手機版網站

,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台中網頁製作

,納稅義務人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seo優化

,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

台中網頁製作

,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

手機版網站

,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

台中關鍵字行銷

,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報資訊),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