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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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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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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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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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若已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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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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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處罰該乘客。提案藍委柯志恩表示,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不以受傷為要件,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柯志恩表示,因為平均一天有11個人因為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受傷,這個比例實在太高,有必要修法加以規範,但她也強調重點不在處罰,是希望所有的駕駛人開車門能夠注意後方來車。她也希望三讀過後,未來民眾因為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肇事受傷的比例能夠降低。(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