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陳姓民眾於社群網站就有關生長在台灣的外國籍和無國籍兒童申請繼續居留之獨立評論。移民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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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以依親事由來台居留之外國人於成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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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外來人生方向或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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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已於2014年4月22日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依規定針對外國人經許可在台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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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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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當事人曾於20歲前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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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符合(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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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二)未滿16歲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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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等條件之一,於年滿20歲以後,仍可申請繼續留台,最長可延期6年。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如欲在台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之規定,須具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等積極條件,係參考世界各國取得永久居留權之立法例及為確認其在台永久居留期間生活保障無虞,避免其因無法負擔生活支出,造成我國社會福利成本增加。另依據國籍法第4條之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無須於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滿3年,且符合相關歸化條件,亦可申請歸化。據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成年後,可自行選擇申請在台永久居留或歸化我國國籍,且內政部就其業管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國籍法等相關法令,已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以求合情合理、與時俱進,俾符合國家安全及民眾所需。(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