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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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3人本應提供必要安全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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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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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發射藥應在開放式銷燬爐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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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與干擾絲混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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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爆燃而肇生危險。周清坡身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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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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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作業員在處理銷燬作業時,不但未提供張等3人必要安全防護設備,古與葉為加速干擾絲銷燬進度,竟還指示員工將發射藥併同投入非開放式的化學爐內助燃銷燬。結果導致張志偉依指示將發射藥投入化學銷燬爐時,爐內火花噴濺至爐旁發射藥存放桶內,引發爆燃,致在場的另兩名作業員林益進與羅偉領分受2至3度的全身面積40%、16%不等燒傷,張更受有全身95%的2、3度燒傷,雖經急救仍延於7月19日因吸入性灼傷致呼吸性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