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該指導原則同時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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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要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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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輔以電腦、通訊軟體、對話等資料告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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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沒有記錄下來交付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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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勞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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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拿不出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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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將免罰。但包括勞團、學者都對這種形同「自己的工時自己記」作法加以抨擊。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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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勞工是因為雇主要求才必須要加班,但所有的工時記錄舉證責任全加諸在勞工身上,雇主肩負指揮監督權,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嗎?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強調,在外工作者工時本來就難以認定,只有勞工自己最清楚何時上下班、加班,難不成雇主要在勞工身上裝GPS監視嗎?但實務上到底怎麼認定?以遊覽車來說,載客等候時間算不算工時?劉傳名說明,汽車駕駛在熱車、驗票、洗車、加油、保養汽車及待命時間,都算「工作時間」,只有脫離雇主指揮監督,才認定是「休息時間」。舉例來說,遊覽車駕駛載客到某景點時,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2小時,這時若駕駛可自行利用時間,就認定為休息時間;若有遊客在車上,就算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