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潑清潔劑灼妻 賠錢和解

     王姓男子懷疑許姓妻子有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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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廁所清潔劑潑灑許女致灼傷。王男賠錢獲許女撤告。最高法院今天判王男公訴不受理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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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民國100年5月2日懷疑許女有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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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妒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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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4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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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家中與許女發生口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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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廁所清潔劑潑灑許女頭、背部。
     許女受到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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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後背皮膚壞死、需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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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皮長不出頭髮且雙眼角膜也破皮。2人於同年10月離婚。檢察官依重傷害罪起訴王男。
     法院一審函詢醫院,醫院指出,頭皮部位可使用組織擴張器的治療長出頭髮,其他受傷部位得以衣物遮蓋,不致影響常人對許女外觀的印象,認定王男犯行僅構成傷害罪。
     王男於同年10月14日賠償許女新台幣200萬元,兩人達成和解,許女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檢方提起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1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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