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2012年騎車因路面坑洞撞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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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台北市政府國賠114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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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以中華電信因未檢查維護路面導致陳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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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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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華電信求償114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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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市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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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認定中華電信未盡檢查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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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過失,改判中華電信要賠市府166萬多元確定。陳男2012年5月19日中午,騎車行經捷運善導寺站公車站牌前,因路面坑洞,致陳重心不穩撞路樹死亡。市府翌年賠償陳男家屬共1149萬3396元。但市府認為,肇事地點設有中華電信的人手孔,中華電信應負責檢查維護,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中華電信求償1149萬3396元。中華電信抗辯,事故前未在該處施工,且事後勘查發現凹陷與該手孔距離達50公分以上,且凹陷處與手孔間並無道路破損、裂痕,凹陷並非手孔所導致。中華電信指凹陷正下方埋有自來水管線,事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曾因漏水搶修,顯見凹陷正下方的自來水管線,可能是凹陷原因,一審採信中華電信說法,認為中華電信沒有賠償責任,判市府敗訴。但高院認為,自來水管線漏水,是事故後2個月才發生,沒有因果關係,雖凹陷亦無證據證明是人手孔導致,但中華電信本應就人手孔蓋周圍1公尺範圍道路負起檢查維護義務,應負賠償責任。高院認為,市府、中華電信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比例,中華電信應就陳男家屬慰問金及殯葬費共332萬5600元,賠市府166萬2800元。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