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作證3人曾在案發後,
,傳送坦承犯行的簡訊,
,但事後已經刪除,
,法官認為若為如此重要的證據,
,豈有任意刪除的可能?少女家人以徐男父親、吳男母親曾拿10萬元給少女及登門道歉,
,明顯是知道兒子犯罪。法官認為父母擔心孩子受強制性侵重刑處罰之虞,
,欲進行私下和解,
,屬人情之常,並無法作為補強證據,因而判處3人無罪。,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