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制 利弊參半

     根據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5年起施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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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依法要年滿23歲、大專以上學歷。符合條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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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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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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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查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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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5年。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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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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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一般來說,大陸的合議庭通常由法官、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組成,所以當3人意見相左時,就投票進行表決決定。還有些合議庭由法官與2名陪審員組成,這時陪審員就可以左右案子的結果。
     雖然人民陪審員制度被視為是大陸司法的重大改革,但是也衍生許多問題。諸如法律對是否有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並非強制性;陪審員一般情況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請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就十分困難;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判使得審判的效率低下,尤其是某些陪審員腐敗的情況,導致法院愈來愈少邀請陪審員參與審判。有許多學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張取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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