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擔任飛行員的張先生向原公司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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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要求他支付十年的499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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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飛行經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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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法院。法官經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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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該公司的要求。澎湃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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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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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要求張先生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的訴訟請求,被法庭依法駁回。航空公司主張,公司為培養張先生成為正駕駛、機長,提供了飛行資源,使他積累飛行時間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此期間,公司多次出資,自行或委託他人對小張進行培訓。因此,張先生離職除應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還應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小張同意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但認為要他支付「飛行經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公司的這項訴訟請求。經公開開庭審理,法庭於近日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小張應支付原告航空公司離職補償金210萬元;駁回航空公司其餘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張先生在完成勞動任務的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工作時間的積累和提高工作能力,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也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體現。而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並非原告提供給被告的額外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飛行經歷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法庭難以支持。(旺報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