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奪九命。(本報系資料照)
(11:16更新內文 增判決書內容、照片)發生在5年前的台中阿拉夜店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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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男舞者朱傳毅甩玩煙火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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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燃天花板泡棉造成9死8傷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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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痛斥夜店負責人王銘哲只顧經營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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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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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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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依違反建築安全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5年4月確定。至於舞者朱傳毅在2012年遭一審判刑2年6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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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放棄上訴入監服刑。同案被告前台中市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收受消防工程業者5000元為其護航,讓原本被斷水斷電的阿拉夜店得以繼續營業,最高法院今日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定讞。判決指出,65歲的王銘哲從1999年起在台中市西區中興四巷經營阿拉夜店,因有樂團駐店表演,為了怕聲音干涉附近住戶,王男於是在天花板與牆壁上黏貼易燃隔音泡綿;2008年間,台中市府聯合稽查發現,店內避難及相關安全設備有缺失,予以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王銘哲隨後找人私接水電營業,並委託消防工程公司負責人廖炳森及代辦人蔡四(各宣告緩刑2年確定),向市府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蔡四為求順利獲得審查通過,於是答應市府承辦人張尚義索賂,給了5000元後,讓阿拉夜店通過安檢。阿拉夜店因營業長達10多年,店內隔音泡棉早已老舊並吸附煙油,曾因電燈過熱引發火災,夜店員工多次建議王銘哲更換,但他不予理會,並於2011年3月5日晚間,放任猛男舞者以「勝利之花」煙火甩動表演,卻因此引燃泡棉造成大火,9人因而喪命。案發後王銘哲的財產遭受扣押,台中市府也與死者家屬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刑事部分,王男遭檢方起訴求刑6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王男惡性重大,且犯後遲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將他判刑5年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