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5年金酒案定讞 前縣長陳水在無罪確定

前金門縣長陳水在因「金酒案」纏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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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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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生攝)

福建金門高分院的「金酒案」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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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厚厚一大疊。(李金生攝)

金酒案被告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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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往事也走入歷史。(李金生攝)

轟動一時的金酒案纏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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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縣長陳水在歷經無期徒刑、無罪、12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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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高分院更4審以他和其他3名被告不具公務員身分等理由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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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至此定讞,檢方不得再上訴。陳水在感謝司法還他清白和鄉親關心,對判決結果不願多談。發生於2001年的金酒案,檢方以涉案亞洲酒品公司在取得38度「冰心酒」的產銷權過程中,有官商勾結和利益輸送情事,依貪汙罪嫌起訴。金門地方法院在2002年重判兼金酒董事長的陳水在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有涉案縣府官員、酒商和民意代表多人判刑。但福建金門高分院2審判決大逆轉,陳水在等人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金門高分院更1審、更2審均判決無罪,但在檢方繼續上訴下,更3審又重判陳水在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其他多人也各處11年重刑。陳水在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更4審終於判決無罪確定。金門高分院指出,陳水在等人在本案是以金酒公司人員的身分辦理事務,在刑法修正後已非公務員身分,因此檢方以陳水在和金酒總經理辛寬得、技術副總李增財、研發組代組長王偲名等人是以公務員身分共同舞弊,就不符犯罪構成要件。另指出,案發時「冰心酒」尚未研發成功和量產上市,故無檢方所指的犯罪事實,且本案既屬包銷方式,經銷商自負盈虧,也無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問題。同時,經查也無檢方起訴所指經辦公共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的犯罪事實。同案被告亞洲酒品公司董事長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2人也獲判無罪確定。金門高分院並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1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後,第2審法院更審維持第1審無罪判決,或其無罪的更審判決,如在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因此全案定讞。(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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