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鎮長康世儒當選無效二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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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不得踰越司法及司法最終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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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無翻身機會。法界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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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有不盡周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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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修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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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費社會成本,參選人和支持者也會質疑「到底誰的見解才算數?」難平亂源。
康世儒曾任竹南第十四、十五屆鎮長,第二任任期屆滿前轉換跑道參加立委補選並當選,鎮長剩餘任期由縣府派代。後來前縣議員謝清泉贏得第十六屆鎮長寶座,唯上任八個月後病逝,康又帶職贏得鎮長補選。換句話說,康繼十四、十五屆後,又經補選成為第十六屆竹南鎮長,「連三屆」是爭議關鍵,尤遭對手廖英利質疑。
廖英利強烈質疑康世儒參選資格,康則請示縣選委會、內政部與中選會,結果中選會以彰化縣北斗鎮長補選為例,強調地制法「連選得連任一次」,是指連參加二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而非以「屆」論,認為康不違反地制法規定,符合鎮長補選資格。
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分析,這樁官司爭議點在於如何解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連選得連任一次」?合議庭認為,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是解釋上從嚴。他舉例說,若依中選會解釋,同一重量級人士很可能在四屆十六年中,擔任逾十四年首長,顯違反立法意旨。
法界人士指出,各機關有解釋管轄法令權利,但不得違反立法意旨,更不是誰說了就算的問題,最後還是由司法認定。他說,選舉紛爭層出不窮,此案雖無法形成判例,對一、二審類似案件判決有所拘束,卻有參考價值,最終還是建議修法嚴謹規範,使條文更周延且完備,才能正本清源,終止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