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混油案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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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長魏應充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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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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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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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忽略有利魏應充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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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北地院新聞稿提出3大疑點。一、標示符合國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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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不實與詐欺?余明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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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櫚油是世界第2大食用油脂,具備高溫安定的特性,適合國人烹調習慣,味全考量此特性,以此作為調和油的基底油,並以調和油名義銷售,完全符合法令,且根據國家法令,只需標示產品成分就合乎法規,不需標示比例;在本案中,以棕櫚油為主要成份的調和油,在成份欄已依法將棕櫚油列在首位,卻遭法院認定有罪,此舉將讓台灣的食品工業,無所適從。舉例而言,市售多種水果風味茶飲品,果汁含量甚低,但只要包裝成份有標明,就被認為是合法商品,如果法院的邏輯成立,幾乎市售的水果風味茶皆有可能構成犯罪。二、關鍵主角未傳喚,逕自判決有罪余明賢指出,台北地院的審理程序從未傳喚過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作證,就認定魏應充等人知道大統長基賣的油不純、構成犯罪,但高振利過去就曾在法庭上說過:「不曾與魏應充有業務接觸」,這部分的認定是否太過薄弱、速斷?三、同業皆為被害人,唯有味全被起訴判刑余明賢強調,台灣食品同業中,許多油脂大廠都向大統長基購油,購買價格還較味全便宜,但相關案件中,其他大廠都被認為是被害人,皆未被調查、起訴,只有味全被起訴、判刑,司法認定標準令人不解。余明賢表示,企業追求成本優勢,降低成本並非就是降低品質,法院以此推論作為判刑的標準,邏輯上過於簡略,且會議紀錄並無法證明魏應充曾作此指示,反而有許多魏應充針對「重視品質」的指示,法院忽略此有利證據,判決理由過於牽強。余明賢說,魏應充與味全員工恪遵職守,絕無違法的情形,將上訴爭取無罪判決。105032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