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請求權 將延長為10年

     為避免「陳長文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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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委會昨天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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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於公法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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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從五年延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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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較有利。
     民國九十七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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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長文遭政府溢收房屋稅達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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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時政府依法只能退回五年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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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陳不滿抗告。立法院後來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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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但若民眾自己犯錯多繳稅,稅捐機關仍維持目前只退還五年以內的稅。而後,外界稱之為「陳長文條款」。為避免「陳長文事件」再發生,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蔣乃辛等人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延長由五年延為十年。
     司委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當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人民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賴士葆以「陳長文條款」為例指出,民眾確實和行政機關有資訊不對等情形,舉證能力較不足,導至時效已過卻來不及行使請求權。賴士葆表示,他也曾接獲民眾陳情,有一退休軍人因精神病退役,但因住院期間身心狀況俱差,而無法申請退休金,導致長達一年苦無金援;但申請請願後卻被國防部以「逾時效請求權」為由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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