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合一稅是105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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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報稅為104年有處分不動產者,
七期房屋行情
,故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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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所得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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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需考量房地合一稅之問題。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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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的各類申報項目之中,與不動產購售屋相關大致可以分為二大類:1.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購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此外,在售屋部分,今年報稅有幾項新規定需要特別留意,1.核實認定課稅,2.若出售的房屋為豪宅,無法舉證成本,則採房屋實際銷售價格的15%為獲利所得,3.所得稅級距增加45%稅率等。陳俊宏指出,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陳俊宏提醒,在104年有售屋者,今年5月報稅時優先採「核實認定」方式申報,前述以實價發生價額申報就是ㄧ般所謂的「核實認定」;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則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但若出售的房屋是位於台北市售價7,000萬元、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上的豪宅,還有雙北市以外縣市售價4000萬元以上的豪宅,且無法舉證買進成本,則依實際銷售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然後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從買房子的納稅義務人來看,在資金運用的槓桿原則下,多數人會向金融機構貸款,陳俊宏表示,如果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至於去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到底有沒有節稅的招數呢?陳俊宏表示,當民眾同時有購屋及售屋行為時,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是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