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法官判賠208萬元定讞

新北市經營路邊攤生意的謝姓男子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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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愛情為幌子騙取朱姓男子匯款20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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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發現被騙後提告求償;刑事部分謝男被認定非詐欺幫助犯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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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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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仍依不當得利判令謝男須返還208萬多元定讞。朱男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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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王志男(判刑5年2月確定)為首的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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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間利用謝男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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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化名沈麗芬女子撥打電話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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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他的信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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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報考美容師,及因擔任酒促小姐與公司解約、母親住院為由,詐騙他陸續匯款208萬1000元,得手後逃逸。檢警展開調查後,逮獲王志男等人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起訴,但謝男因缺乏證據證明他參與詐騙集團,獲新北地檢不起訴處分確定;朱男認為,他的錢是匯進謝男的帳戶,謝男因此獲有利益,須返還他被詐騙的金錢。謝男辯稱,他是王志男的證婚人,因對方想要經營網拍生意,他才基於朋友信任關係,將自己的存褶及提款卡、密碼借給王男使用,他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也沒有參與詐騙行為,不須負返還詐騙款項的責任。新北地院認定,謝男只是提供帳戶並沒有詐騙,判他不須還錢,但高院認為,謝男對於自己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並非不知情,須依不當得利返還朱男208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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