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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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戰時徵用的商輪核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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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賀仁菴的長記輪船行卻未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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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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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從1947年一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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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獲政府應允要賠,卻僅獲一紙公文回稱「俟光復大陸後核辦」。賀過世後,他的4名子女,3年前以繼承人身分接續求償,主張4艘沉船總重2974噸,應核發徵用補償金2974萬元和70多年的利息,本息合計逾億元。賀家在交通部拒賠、提訴願又被駁回,就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程序法實施前,人民對公法徵用補償請求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的15年,本案發生在1937年,2011年提出請求,已過70多年,縱使賀家主張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也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判賀家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