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已確定增列「防護型噴霧器」為應勤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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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員警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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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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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於口頭警告相對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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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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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使用。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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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集會遊行為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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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集會遊行維安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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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攜帶、使用,違者處分。近年發生多起員警勤務中因他人或自身生命遭受緊急危害而使用槍枝執法案件,及新北市員警執勤遭砍殺案,「員警用槍時機」被廣泛討論。為保障人權並符員警執勤需求,警政署成立「非致命性武器應勤裝備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及基層員警代表,研議適合員警使用的非致命性應勤裝備。同時,也請刑事局駐外聯絡官蒐集調查美國等9個駐在國警察機關使用辣(胡)椒噴霧器情形,其中美國、南韓、菲律賓及南非等4國列為應勤裝備。警政署表示,考量辣(胡)椒噴霧器已為多數國家地區執法人員標準裝備,且體積小便於攜帶,可於近距離及最短時間反擊自衛不致造成重大傷亡,而辣椒精、胡椒等未具瓦斯化學成分,較使用警棍或警槍對人民身體侵害最小,用水清洗即可恢復等效能,所以增列為員警應勤裝備。然而,為尊重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審查警政署104年度預算時所做的決議,已律定員警執行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時,不得攜帶辣椒噴霧器使用。警政署已函請各警察機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37條之1等規定,自行編列預算採購供員警執勤使用。(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