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判生沒標準 量刑辯論淪形式

     最高法院同一個合議庭審理的兩件曾震撼社會的死刑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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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天宣判卻有不同的結果。死者家屬悲淒地在法院前跪倒泣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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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喊「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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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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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生判死的標準到底為何?職司審判者也再次惹來「恐龍法官」的罵名。
     邱合成、陳志仁擄人勒贖撕票、林國政姦殺少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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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犯案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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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手段都極為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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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都把他們判處死刑。案件上訴後,巧合地都分案給最高法院刑九庭,由審判長黃正興召開生死辯,希望透過辯論方式,討論量刑標準,做出合情合理判決。
     法官考量判生或死的標準,論罪科刑的依據,無非是依「刑法」五十七條,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凶手的犯案手段、品行與被害人的關係,及犯罪後態度等。
     問題是,法定的條文項目都屬抽象性的規定,怎樣才算凶殘、冷血,有前科者是否都是所謂的品行不良,被告的智識程度評定標準在哪?目前只能靠法官的自由心證審酌。
     以昨天判決的兩個案件來說,綁架殺人的邱合成與姦殺凶手林國政同樣有前科,犯罪手法也同屬殘酷冷血;邱被認定前科累累,不知收斂,積惡難改判死,但林卻有教化可能,且因智能偏弱獲判無期徒刑逃過一死。
     再則,量刑考量在於被告犯後有沒有悔意;邱合成、陳志仁共犯殺人案,兩人都沒有賠償、慰撫被害人家屬,但最高法院卻稱,陳犯後態度較好,尚存良知,沒有將他判死,令人匪夷所思。
     為讓判決更符合國民情感及驗認被害家屬切身之痛,司法院要求法院落實的「量刑辯論」似已淪為形式上的流程,法官先入為主後,再套用科刑標準逐項論述,為自己的判決做合理化解釋,根本無法落實真正的程序正義。
     法官依法論罪是法律天秤賦予的權力,但同一合議庭,相同的五名終審法官,對死刑犯認定標準竟也出現差異,也難怪兩案的死者家屬要哭喊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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