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人無罪 恐非人人可接受

     刑法公然侮辱罪刑事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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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立委的建議再度成為話題。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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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誹謗、公然侮辱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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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列為修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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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社會尚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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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只於討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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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諸實行。二者雖都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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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卻不相同,誹謗攸關言論自由,公然侮辱則涉及謾罵,與社會進步無關。
     刑法的誹謗罪,涉及事實真偽,屬意見表現的層次,一般認定這是與言論自由有關事項。公然侮辱罪,則是不涉及指摘事實真假,屬抽象、謾罵層次。
     立委就隨便罵人的公然侮辱罪,建議除罪化,以免法官認定標準「初一十五不一樣」,固然有其考量,但法界則是意見紛歧。
     雖然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國家不該動輒以刑法限制人民的任何言論。但持反對意見的人就認為,公然侮辱罪內涵與言論自由較無關,憂心如果刑事除罪化,改走英美民事途徑求償,很可能會讓有錢的人,肆無忌憚,仗勢自己有錢,隨意罵人而不受規範。
     還有,公然侮辱罪最多的案例,就是國人習慣的「一字經」、「三字經」案例。這種粗俗的話,如果是男人間聊天的口頭禪就罷了,如果對著女性脫口說出,含有性歧視、問候人家母親的「性語言」,恐怕不是國人都能接受。
     公然侮辱罪,該不該修法除罪化,還是得考量社會民情、民眾的接受度,才能讓人民對法「有感」,並符合公眾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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