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楊姓男子日前開車被後方駕駛檢舉「非雨霧天使用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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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違規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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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新台幣1200元。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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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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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予以駁回。楊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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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今年3月3日晚間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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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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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霧天導致視線不良,且車上載有小孩,為確保安全才會開啟霧燈,但後方車輛卻狂按喇叭,並屢次開啟遠光燈,催促他加速,他為了維護家人安全,仍按速限行駛,後方車輛有挾怨報復的動機。不過,法院開庭時楊男並未出庭,法官當庭勘驗檢舉照片後,發現當時天氣晴,夜間有路燈照明,道路兩旁也有許多商店招牌的燈光,而楊男駕駛車輛的車尾剎車燈、後車燈及霧燈均亮起,卻未見當時起霧而影響視線。法院審理後,認定楊男主張,因霧天而影響視線證詞不足採信,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楊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105072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