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就凱渥名模林若亞與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補稅疑義作出應修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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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顯因收入被認定為「薪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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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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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舉扣除的稅制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第7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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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現行規定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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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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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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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薪資所得超過固定額度的話也能列舉扣除。林若亞案部分,源於林在民國95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她在94年的收入新台幣30萬元,都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花費上,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為,林若亞的收入為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為此,林若亞提起行政訴訟。當時承審此案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未考量到模特兒必須支出,較其他薪資所得者為額外負擔的成本費用,違反平等原則,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此釋憲案另一名聲請者為知名稅法教授陳清秀,他認為自己授課的鐘點費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不用列舉就可以扣除30%。不過,國稅局認為陳清秀的鐘點費是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規定,最多扣除新台幣12萬8千元;陳清秀不服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書記處解釋,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勞工、軍公教、警察、提供勞務者等賺取的錢,所得稅法定義為「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補助費等,薪資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106020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