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院今天駁回仁寶電腦提起請求撤銷對大同公司仲裁的不利仁寶部份。仁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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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接獲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是否提起上訴。仁寶電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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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於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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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與大同公司的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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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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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大同公司依協議支付仁寶承買的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經仲裁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作成的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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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大同公司應給付仁寶新台幣21億1860萬7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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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駁回仁寶其餘請求。仁寶認為這起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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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仁寶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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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台北地方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不利部分,後於104年5月15日被台北地院駁回,仁寶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上訴後,高院今天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駁回上訴。仁寶強調,這件仲裁判斷對仁寶不利部分,已於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今天遭高院駁回不影響財務。10503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