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只有一個原則就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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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是不能做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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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會引發民怨。現今之司法與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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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在公平的原則上落人爭議。高雄監獄受刑人挾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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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不能再以受刑人之犯罪或其凶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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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蓋以生命凸顯監所黑幕之本質。面對受刑6人的死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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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須認真檢討。監所管理為先 矯正靠邊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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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然而,矯正機關目前的狀況是以拘束處罰為現實。全國所有典獄長及矯正署均由警察大學獄政系(現稱犯罪防治系)畢業之管理體系人員掌握。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人士永遠在矯正體系中是配角。教誨、醫療與刑後更生等重要機能,完全被忽視。監所人事升遷管道偏狹,教誨師、管理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絕無在監所出任主管之機會,監所永遠以管理為先,以不出事為第一前提。受刑人在獄中確實受到極大壓力。對於長期自由刑之受刑人,確實無適當之管理制度。「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明定每一收容人應至少分配0.7坪面積。以目前超額收容情形觀之,目前每名受刑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及0.56坪,顯不符人道最低標準,更難謂能達成維繫其身心健康之最基本要求。工廠不足,勞作內容單調且經濟效益不高,純為殺時間之活動,於教育與職業訓練毫無關係。目前超收之狀況改善極為有限。監所環境封閉,外界絕難發現其管理之缺失。戒具為監方在戒護上有事故可能性時,為預防發生不得已施用於受刑人的器具。因此戒具在本質上,實為戒護上一種保護措施,並非懲罰受刑人的刑具。監察院曾發現監所管理員以皮手梏、棉質拘束帶等加以懲罰。法務部10數年竟然諉為不知。管理員為教訓調皮的其他受刑人,甚至放任或唆使擔任外役的受刑人動手毆打,推為互毆,亦時有所聞。部分不法行為任許少數人享受特殊待遇,造成不公平對待,更是監所已久之積習。檢歸司法官 對被告不公刑事法庭由審檢辯三方組成。檢察官與被告都是當事人,法官是客觀的第三方,居中審理。檢察官不可結合法院聯合與被告為敵。檢察官更不可嫉惡如「仇」。現今司法單位在程序上多未考慮被告知利益,造成對被告不利之裁判,即使法院已盡合理之考量,但當事人的感受上仍深感司法的不平對待。在獄中超過3成服刑人認為判決不公,即使僅一半確有其事,數量亦極可觀。又刑事訴訟法163條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實為對被告權益之侵害。法務部至今以檢察官歸類為司法官,造成被告訴訟地位之不公平。對社會對司法信賴之戕害至深。筆者曾為文,每當爛瘡爆出膿來,政府高層才表示震驚與痛心,總是一副無辜。監獄及看守所管理傳出弊端,行賄徇私,引發社會關注。監獄弊病叢生豈止今日,嚴重程度,法務部長又豈能不知?監察院對法務部的顢頇、霸道、枉顧法制、不恤人權,作了那麼多糾正警示,法務部全然不理。筆者在監察院離任之前,特地以司法獄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的身分拜訪羅瑩雪部長,提醒囚情不穩,羅部長依然如故。法務部對善意之諍諫,視若讎寇,清早見諸報章媒體,傍晚必有睚眥之報,甚至召開記者會公開反駁。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政府高層,注意囚情,如今不幸言中。法務部再若不知改革,民眾對司法的失望還會升高,又豈止於監所受刑人而已。(作者為前監察委員、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