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勞工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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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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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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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票權且當天要出勤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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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放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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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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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依出勤時數加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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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妨礙勞工去投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如果投票當日雇主希望勞工上班、輪班,但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雇主不能有扣薪、扣假或要求補班等不利益之對待。而投票當日原本就不用出勤的勞工,雇主則不用另外再給假或給加倍工資。勞工局代理局長李煥熏說明,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所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實施調移,也就是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上班,應加給工資,而非要求勞工補休。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如有相關勞動法令疑義,可向勞工局申訴,電話:07-8124613分機232~235,雇主違法可裁處2至30萬元。(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