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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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社會團體組織運作更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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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實施超過20年的設立「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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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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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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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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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外具有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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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鬆綁對社會團體的相關管制,更儘可能促進社會團體發展,讓台灣豐沛的市民社會力量更可活絡發展。內政部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是民國31年訓政時期制定,雖然在78年、81年經過幾次修正,但都只是名稱上的修正,其內涵仍以高度管制的方式管理人民團體相關事務,違背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思潮。因此,內政部說,全面檢討與翻修,將人民團體法有關社會團體部分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法。內政部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在實務上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申請設立門檻,對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不再做過多限制,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1060223(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