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邀請教育部長蔣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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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發函要求關心反媒體壟斷學生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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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由於出席學生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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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外界諸多批評。不過其實依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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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的職權是「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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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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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並沒有額外的「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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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昨天召開的專案報告,根本依法無據。
依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委員會只處理院會交付的審查議案、人民請願案及在每會期開始邀請相關部會首長進行「業務報告」,根本就沒有邀請首長做「專案報告」的職權,所以教委會3號舉行的專案報告,根本就不合法。但過去擔任召委的立法委員,不是不懂法規就是刻意忽視法規,議事人員也不敢堅持照規定辦,所以這樣的違規會議就變成立院的常態。
另一方面,就算憲法第六十七條有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由於要避免利益團體參與法案審查形成壓力,因此委員會正式會議不但不能讓立委及與議案相關的官員以外之人士參加,連旁聽都被禁止。只能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舉行公聽會,最後將正反意見供立院審查法案時參考,並非直接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參與正式委員會。
至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文,主要是要說明參謀總長有應邀至各委員會說明的義務,其實也不該無限上綱到所有有關人士,都可到委員會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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