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家純去年3月因不滿《壹週刊》狗仔隊跟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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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下對方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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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告妨害祕密、毀損、強盜、誣告罪。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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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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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雙方均不起訴。「雞排妹」去年3月30日晚上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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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她搬家遭《壹週刊》狗仔隊跟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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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下《壹週刊》洪姓狗仔的手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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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其他謝姓、徐姓2名狗仔則繼續拍攝雙方衝突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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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鬧上警局。雞排妹控告週刊社長裴偉及3名狗仔涉嫌妨害秘密,但週刊則反控她搶手機,涉嫌強盜、毀損及誣告罪。檢方認為,雞排妹是在她住處大樓門廳被拍,因該處是透明玻璃,一般人從外面即可看見,不構成妨害祕密,狗仔的手機是狗仔自行交給雞排妹,因此沒有強盜罪問題,且無法證明手機內的影片被刪,毀損罪證據不足,而且雙方因衝突而互控,所以也不構成誣告罪。因此檢方以罪證不足,將雙方都不起訴。(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