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前年因討債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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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尾隨對方上樓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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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持刀將人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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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到案後檢警採集檢體送刑事局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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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查他17年前先後犯下3起性侵少女及強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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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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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多年逍遙法外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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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判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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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上訴。前年6月29日凌晨1時許,吳男(40歲)疑為討債尾隨郝姓男子,在林森、八德路口大樓,拿長30公分刀子砍斷對方腳筋,新興警分局根據通聯查出吳男涉有重嫌,但他到案矢口否認殺人未遂,檢警則採集唾液送刑事局比對。比對後警方發現吳男竟涉嫌10多年前在高雄犯下3起性侵少女及強盜案。據了解,吳男1995年因竊盜入獄、隔年假釋,1997年3月12日晚上6時30分許,涉嫌持美工刀侵入苓雅區民宅,用電線綑綁13歲少女,強押對方上床性侵得逞。吳男發洩完,還另逼少女帶他到母親房間,搜刮1萬7000元逃逸,隔年12月14日晚上10時許,他在鳳山拿電擊棒跟蹤14歲少女回家,在大樓電梯內攻擊對方,將人強押到頂樓,還恐嚇不脫衣,就把妳丟下12樓,再度逞慾成功。1999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吳男在鳳山某公寓樓梯間內,拿長刀抵住未滿14歲少女,逼迫對方不要出聲,再把人帶往5樓頂樓陽台性侵得逞。吳男犯下3起性侵少女案件後,17年來一直消遙法外,若非討債糾紛也不會被揪出。由於DNA比對讓吳男無從狡辯,法官審理時他坦承犯下3案,高雄地院認為他以暴力手段侵犯柔弱稚幼少女,尤其對方被侵害時都在住家環境內,恐懼、心理創傷難以回復,每案各判處12年6月至7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16年。(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