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也算職務行為 特偵:有助肅貪

     扁家四大弊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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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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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都採「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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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總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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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是憲法所列舉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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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對政策有「實質決定權」。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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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完全否定判二次金改案無罪的一審北院法官周占春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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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宣示總統職務行為具「實質影響力」成為法界主流見解。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並感謝支持檢方的法律見解。陳宏達說,高階公務員索賄行為相當複雜,若以「列舉職權」的狹隘認定,恐不符公務員貪汙運作模式,因此最高法院對扁案採用「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勢必讓政府日後更能有效執行肅貪,並建構起嚴密法網。
     最高法院廿日就二次金改案中,扁收受元大馬家二億元部分,再次採用了「實質影響力說」,將扁依貪汙罪重判;最高法院認為,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重要人事有決定權,各部會重大政策的決定,也需與總統商議並經其首肯,總統的影響力並非僅限於憲法例舉的事項而已。
     因此,扁收了元大馬家二億元,利用總統對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的「實質影響力」,干預元大併復華案,使該合併案可以順利通過,構成職務上收賄的貪汙罪。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解釋,固然法律有其侷限性和定義。但近來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採實質影響說,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他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體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
     法界指出,「實質影響力」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昨日採「實質影響說」作為扁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銀行併購案的論罪依據。如此見解,勢必會對法官類似案件的裁判形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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