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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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曾犯下輕微罪刑的民眾有改過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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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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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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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縣市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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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得以不被登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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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戶籍地縣市警察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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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個人刑事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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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募人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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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要求應徵者出具這項文件,以證明個人行為操守良好。從事保全、警衛等維安相關行業時,良民證更是「基本配備」。
為鼓勵曾犯輕微罪刑民眾改過自新,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等人提案修法,讓刑期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且已執行完畢的犯罪人,也能免於留下刑案紀錄。但在委員會初審時,有立委認為該條文有讓微罪慣犯漂白之虞,因此決定加上「五年條款」,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後,若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才得以免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