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夜摔車死亡 最高院判桃縣府賠490萬

    桃園一名男子颱風夜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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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路邊號誌燈電線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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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車身亡。家屬不滿向縣政府求償九百萬。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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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沒有善盡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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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賠償家屬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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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死者蔡姓男子當年28歲,事故發生在民國96年10月7號,強颱柯羅莎襲台期間。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當晚9點多騎車經過桃園縣觀音鄉台15線時,因為沒有路燈又飄雨、蔡姓男子視線不良,突然被掉落的號誌燈電線勾住下顎,導致摔車撞到頭部,送醫治療近五個月仍然宣告不治。死者家屬認為,桃園縣政府的管理明顯有欠缺,所以求償902萬元。
    
    一審法院參酌事故現場圖和相關單位調查報告,認定死者當時違規行駛在快車道,須付一半過失責任,所以只判准89萬元賠償。但二審法院認為,並沒有證據證明蔡姓男子行駛在快車道上,桃園縣政府對於相關設施確實沒有善盡管理責任,經法院審酌雙方身分財力後,最後判准490萬元賠償,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縣府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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