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簡志龍敗血症致死案 軍方報告:死於細鉤端螺旋體病

桃園憲兵訓練中心二兵簡志龍敗血症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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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口長庚開具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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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罕見疾病,未來將配合部隊衛教課程,強化病源介紹,及預防控制教育。針對「憲兵訓練中心二兵簡志龍敗血症致死案」一事,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上周曾陪同家屬舉行記者會,要求軍方儘速公布調查,並懲處失職人員。國防部表示,憲兵指揮部已經和檢方協調過,在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由憲兵指揮部公布行政調查報告。以下是報告全文:憲兵指揮部「憲兵訓練中心二兵簡志龍病故案」行政調查報告壹、緣起:一、憲兵訓練中心二兵簡志龍(下稱簡兵)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2日因病死亡,憲兵指揮部立即編成專案小組,約詢單位幹部及簡兵同梯士兵計70員外,並查閱營區醫務所相關書表紀錄、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通聯記錄等以為佐證依據,另調查報告併前述證物,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署)供參。二、本行政調查報告就調查佐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事實提出說明。貳、事實經過:一、憲兵訓練中心報到訓練各期間(104年10月7日至11月5日):簡兵為忠貞927梯次,於104年10月7日完成新兵入伍訓練至憲兵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新兵二專長訓練,期間正常操課訓練,至11月5日止已實施四次例假日休假。二、休假期間自行就醫階段(104年10月6日至11月8日):(一) 104年11月6日,簡兵於1720時許,與同梯蔡姓士兵一起休假離營。(二) 104年11月8日,簡兵於1157時許自行前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下稱忠孝院區)就醫,經診斷為「類流感」,醫囑註明「宜休養三天與門診追蹤治療」,1420時許簡兵以電話向分隊長唐中士表示其感冒,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宜休息三天,可否請假,唐中士表示需請示中隊長再予回覆,即於1445時許回報中隊長此一狀況,中隊長周上尉答覆:「請簡兵先回營區,視狀況予以在營休假」。三、收假在營休養及看診階段(104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一) 104年11月8日,簡兵1930時許收假後,中隊長即指派唐中士2017時許攜帶忠孝院區開立之簡兵診斷證明書至醫務所,醫官陳少尉依診斷書所載建議,開立「全休三天」(11月9日至11月11日),當晚即入住隔離寢室休養,中隊長周上尉指派分隊長康下士負責三餐送餐及簡兵身體狀況回報。(二) 104年11月9日,中隊長周上尉於0730時許及1220時許,分別探視簡兵2次,另分隊長康下士配合送餐時間於0710時許、1210時許及1830時許,分別探視簡兵3次,期間簡兵1800時許,與同梯蔡姓士兵於營區內OK便利商店,購物飲食及聊天。(三) 104年11月10日:1.1536時許由分隊長陳下士陪同簡兵至營區醫務所,醫官陳少尉實施體溫量測為36.8℃,並依簡兵症狀及忠孝院區診斷書,續給予感冒及鎮痛、解熱等藥物。2.2000時許經同梯蔡姓、鄭姓士兵反映簡兵身體不適,中隊長即指派分隊長吳中士陪同至營區附近「采奕診所」就診,在旁之分隊長吳中士聽聞護士量測簡兵體溫為39.3℃,惟經醫師診斷後,開立解熱、止咳及腸胃藥物,並未要求轉診或住院,分隊長吳中士回報中隊長周上尉簡兵狀況,中隊長周上尉指示「趕快去休息」。四、送診及急救階段(104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一) 104年11月11日:1.0730時許,照料簡兵三餐之分隊長康下士前往隔離寢室探望,1200時許中隊長周上尉接獲分隊長康下士回報簡兵身體不適,隨即前往探視簡兵,並於1205時許致電分隊長楊中士,指示下午帶簡兵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看診,簡父於1331時許來電表示,昨(10)日晚間簡兵以電話告知身體狀況仍未好轉,預北上探望簡兵,中隊長周上尉於1356時許回復已指派分隊長楊中士帶簡兵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2.1420時許,分隊長楊中士陪同簡兵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於1430時許抵達,1615時許簡兵當時仍未能確診病因,於留觀室檢查。1630時許簡兵父母抵達林口長庚醫院聽取分隊長楊中士概述簡兵狀況,2153時許中隊長周上尉與簡父聯繫瞭解狀況。(二) 104年11月12日:0007時許、1534時許、1619時許中隊長周上尉與簡父間互有通聯,1534時許中隊長周上尉與簡父電話聯絡,得知簡兵目前實施急救中,單位隨即派遣中隊及大隊輔導長等人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協處掌握後續狀況,嗣於1805時許家屬放棄急救,宣告不治。參、處置情形:一、本案桃檢署已立案偵查,憲兵指揮部之調查報告及所有證物,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請該署供參,憲兵訓練中心相關人員亦已由該署列為被告並經傳喚,憲兵指揮部配合偵辦,以釐清事實。二、為配合司法機關偵辦,已調整該學生大隊大隊長、中隊長職務,後續依偵查結果,檢討行政違失責任。肆、後續作為:一、簡兵確切死亡原因及其因果關係,現由桃檢署偵查中,惟據林口長庚醫院104年11月12日開具死亡證字第E523578號死亡證明書中所載,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為「細鉤端螺旋體病」,該疾病依照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管制手冊及國防部軍醫局提供資料內容說明,係屬罕見疾病,有關該疾病衛教知識,將配合部隊衛教訓練課程,強化病源介紹及預防控制教育,提昇官兵保健觀念。二、憲兵指揮部配合國軍精進基層官兵醫療照護規劃,加強對官兵照護,以防杜類案肇生。伍、有關外界質疑之說明:一、部隊不准簡兵請假及延誤就醫:11月8日簡兵休假在外期間,因感冒透過電話向該管幹部請假,由於簡兵眷籍高雄,休假期間住居北部,幹部基於安全照顧,覆以先回營休息,返營後,依醫囑「類流感」實施全休三日,期間安排適度隔離、全時休養、專人三餐送膳探視,並視簡兵病況實需分於11月10、11日營區內、外就診計3次,並無所謂不准簡兵請假情事;至單位所為醫療照護流程是否允當及有無延誤就醫,已由桃檢署偵查中二、 簡兵於收假在營期間已發燒五天,且雙腿無法行走:詢問簡兵單位幹部、同梯士兵陳述,取得營內機動班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在營外設置單位同意下,調閱統一超商、采奕診所、萊爾富超商、林口長庚醫院等進出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簡兵自11月8日返營收假至11月11日送診前,期間於隔離寢室休養,由單位指派專人送餐探視,其中於11月10日1536時許至營區醫務所就診,當時量測體溫為36.8度,並未有持續發燒情事;另簡兵於11月9日1800時許,與同梯蔡姓士兵於營區便利商店,購物飲食及聊天,11月10日2000時許,至營區附近采奕診所就診前後,前往便利商店提款、購食,11月11日1430時許,簡兵進入林口長庚醫院就診,均為簡兵自行步行。三、憲兵訓練中心係因簡父哀求中隊長,該中心才緊急送醫:經查證憲兵訓練中心相關人員證詞及幹部提供通聯紀錄,中隊長周上尉於簡父來電前即指示分隊長楊中士,陪同簡兵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有關當事人說詞差異,涉及其他人通聯紀錄查證,憲兵指揮部限於行政調查權限,將配合桃檢署偵辦。四、家屬於出庭期間憲兵指揮部派員跟監:憲兵指揮部基於情誼,考量簡兵家屬眷籍南部,至桃檢署間路途遙遠,指派車輛接送及人員陪同,以協助家屬出庭應訊;並於事件發生後,分別由高階幹部至簡兵家中關懷,陪同簡兵眷屬看診、慰問計達18次。此舉是否造成簡兵家屬誤解,憲兵指揮部未來會配合家屬意願辦理。五、調查報告未予公布:憲兵指揮部於簡兵死亡後,即為行政調查,於104年11月20日完成行政調查報告,隨即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佐參,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故未公布本調查報告,現為釋各界疑慮,在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召開記者會說明行政調查報告內容。六、臺北憲兵隊進入民宅調查案可於偵查終結前完成行政懲處,本案為何不能援例辦理:有關臺北憲兵隊進入民宅調查案,認為相關人員有具體行政違失,故依檢討懲處違失人員,惟本案經行政調查後,有關簡兵病故與憲兵訓練中心所為醫療照護流程是否允當及有無延誤就醫,其中之因果關係因涉及醫療專業審認問題,已由桃檢署偵查中,後續視偵查結果,檢討相關行政違失人員。陸、結論:憲兵訓練中心簡兵病故案,憲兵指揮部與家屬、社會各界同為哀痛,對於涉案單位在簡兵生病期間之照護、探視、看診、家屬聯繫等項,本於嚴謹負責態度,依行政調查權限實施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送桃檢署佐參,故應於偵查終結後,視偵查結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完成後續處理。憲兵指揮部也將依國防部基層醫療照護強化作為指導,賡續推動預防保健工作,加強緊急救護訓練,強化官兵持續性照護,充實基層照護人力,以降低官兵罹病風險,確保官兵健康及安全。(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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