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搞軌案更三審 李泰安判13年

轟動一時南迴搞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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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更三審依共同殺人罪判被告李泰安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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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見解與一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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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李泰安與弟弟貪圖保險金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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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涉及最後1次搞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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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纏訟8年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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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上訴。「沒有做的事,判1天都很嘔」。李泰安被判13年,雖相較更2審輕判,不過他昨天強調無法接受;委任律師吳漢成表示,李泰安案沒有證據、只有供詞,證人供詞還與事實不符,一定會上訴。更三審認定,李泰安為圖7100萬元保險金配合弟弟謀害弟媳,至於被害人陳氏紅琛也非檢方起訴時所指死於蛇毒,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是生前攝入過量意妥明加酒精,酒精是歷審首次採信是致死原因之一。2004年10月與12月,南迴鐵路內獅車站附近發現不明鐵塊及鐵軌遭破壞,隔年6月一班自強號因鐵路遭破壞出軌,同年8月又傳出有電纜線遭破壞;2006年3月,台東往高雄96次莒光號列車在內獅與枋山車站間出軌,列車有3節車廂翻覆蓮霧園造成1死2傷,死亡的越南配偶陳氏紅琛被查出死因不尋常,又是台鐵知本車站售票員李雙全第三任妻子,檢警朝人為搞軌偵辦。未料,李雙全在檢方調查不久即上吊身亡,胞兄李泰安因此成為全案調查重點。檢方經4個月偵辦認定李泰安與弟弟參與4次搞軌,共謀殺人,理由是李雙全為太太投保鉅額保險,列車翻覆只是障眼法,詐保才是目的,依殺人罪起訴李泰安。2007年屏東地院一審判李泰安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徒刑18年,由於檢察官曾在法院陳述:「我們沒有驗出任何毒物」,法官因此相信全案還有疑點,結果8年來3度發回,更一、更二審,李泰安分別被判13年與無期徒刑。檢察官起訴李泰安時認定,他不顧火車乘客生命危險破壞鐵軌造成列車傾覆,以做為詐取保險金手段,嚴重危害公眾往來交通安全造成社會人心恐懼,且失敗後仍一再犯案,惡性重大、毫無悔意,求處死刑。但更三審合議庭與一審見解相同,認為李泰安只參與最後1次搞軌,審酌李雙全是主謀及弟媳與他親疏關係,加上本案纏訟已超過8年符合速審法第7條規定,法官因此依職權減輕其刑,依共同殺人罪判刑13年。★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自殺諮詢專線:0800-788995(24小時)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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