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從制度面改變監獄貪腐環境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綠島典獄長等獄政高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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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獄官及配偶8名、受刑人及親友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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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史上最高層級獄政高官貪瀆弊案。起訴書痛批矯正機關形成上下集體貪腐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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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控範圍廣泛、用字遣詞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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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刑事司法史罕見。由於被起訴的受刑人包括東森集團東主王令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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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其事頓時成為媒體注目的焦點。其實王令麟也只是被起訴的諸多受刑人之一,如果僅是因為其人較具名氣,爭議頗多,以致使得社會對於本案的觀察失焦,勢將減損此中真正應有的政策檢討省思。本案正由法院進行審理,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我們也不擬針對個案事實情節擅加評論。今天所要討論的乃都屬於獄政政策的問題:監所之中發生收賄貪瀆的事件時,對獄政主管部會法務部而言,行賄者與受賄者誰更可惡?問題的癥結何在?要如何才能根絕類似的問題發生?貪汙腐化的發生,一般都誤以為問題源於行賄的一方,殊不知如果沒有收賄者居於掌權的位置,有意利用其權位就合法或非法的權力行使收賄或索賄,根本就不會有貪瀆罪的成立。簡單的說法就是,有權者行得正,有行賄者也不會有收賄者;反過來說,一旦有索賄者或願意收賄的掌權之人,就自然會有行賄者出現。一般情形如此,監所之中尤然。論者曾經提出一個貪腐方程式,值得於此引述:C是貪腐(corruption),M是獨占的地位 (monopoly),D是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是問責(accountability)。C=M+D-A;也就是貪腐=獨占+裁量-問責。道理是,獨占獨享的權力位置加上完全的自由裁量,如果不具有有效的問責機制,就會成為貪腐的淵藪。此一方程式的道理在監所之中可謂完全適用。監所是社會生活的化外之地,在監所裡被羈押監禁者的眼中,管理人員處於獨占獨享的權力位置。監所的管理,外界向來不加聞問也無從聞問,行使管理權的監所管理人員對於如何管理,通常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至於問責的機制,在監所管理中,如果上司不加過問,外部的監督往往隔靴搔癢。在法治社會中,監所也許是最依賴人治的處所。陳水扁在服刑期間可以享受與一般受刑人完全不同的優惠待遇,應該也是個明顯的例證。從現行的法律制度言之,監獄也處於一種極其特殊的地位。監獄與人犯的關係,傳統上稱為特別權力關係,與一般人民與政府之間屬於一般權力關係有所不同。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就是處於一種絕對的支配關係,不容挑戰也不容異議。由於大法官的努力,理論上原來處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四種人,軍人、公務員、學生與囚犯,前三種人都已經正式脫離了特別權力關係,現在只有監獄裡的受刑人成為唯一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絕對支配的人員。監所裡的受刑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沒有到法院請求救濟的管道或權利,雖然沒有被褫奪公權,在監所內投票的權利受到剝奪,也被視為理所當然。其中道理均在於此。試想,監所管理人員在監所中居於近乎獨裁者的絕對支配位置,又鮮賴外部問責機制(例如行審判的法院)的運作以為節制,在監所管理事務上順我者昌,受刑人時其喜怒,具有經濟能力者無論主動被動,孝敬打點以求得到較佳的對待,與握權在手而能享受孝敬的監所管理人員相比,究竟誰更可惡而更應施以較重法律的制裁呢?追訴監獄官員貪瀆的檢察系統隸屬法務部管轄,監所管理系統也隸屬於法務部管轄。負責追究貪瀆的檢察部門很有理由為了起訴本案而意氣風發,但是法務部則不可以檢方並未官官相護,有機會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為已足,而要痛下檢討決心,徹底改革獄政。一方面應該建立新而可以進行有效司法問責的獄政管理制度,揮別特別權力關係的陳舊思維與惡劣習氣;讓絕對的權力絕跡,才是遠離腐敗的上策。另一方面則應該積極改善監所環境,符合監所人道處遇的最基本要求;因為不合理甚至非人道的監所環境,形成管理人員可以選擇性的給予部分人員較為合理或是人道差別待遇的空間,正就是助長貪腐的溫床。法務部改善監獄品質,不但是為了提高矯正效果,也是消除獄所管理人員利用權力貪腐誘因的要徑。法務部在獄政改革事務上,不能再因循苟且,無所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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