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流鶯財色 庭訊前再犯 判30年

     卅三歲男子江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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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間持假槍逼迫三名流鶯幫他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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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搶走對方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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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遭羈押的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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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去年法院開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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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持刀強盜性侵流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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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將他重判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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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前案強盜性侵判刑十四年定讞部分,合併已達有期徒刑最高卅年「滿貫」刑期。
     江在九十九年五月到八月,騎機車在新竹市街頭尋找站壁拉客的流鶯,佯稱欲以新台幣一千元與對方從事性交易,陸續將三名女子誘騙到賓館,隨即持假槍,抵住女子頭部,強迫對方為他口交,並搶走被害人的財物。
     去年六月七日上午,該案在新竹地院審理時,江趁開庭前的空檔,在新竹市勝利路口,見一名女子在路邊攬客,他佯稱欲從事性交易,到對方租屋處後,逼迫被害人為他口交,過程中女子因恐懼、緊張,造成氣喘發作,江才罷手,要對方交出工作所得一千八百元,然後從容地赴地院應訊。
     檢調偵辦後,經被害人指證,發現江男還在一百年六月廿三日,用手勒昏一名流鶯搶走她私藏在屋內的血汗錢三萬元。江搶走財物後,還囂張地留在房間內,等到對方醒來,持美工刀脅迫、性侵被害人,並恫嚇不准報案,否則他會來找麻煩,惡劣行徑令人髮指。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江男利用被害女子因從事性工作,遭受性侵害不敢報案的心態,加以性侵得逞,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受創,惡性極重。
     合議庭審酌江男完全無悔改之心,藐視法律尊嚴,莫此為甚,十日依強盜性交罪、將他重判廿五年徒刑定讞。若加上江先前因強盜性侵判刑十四年確定部分,兩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的卅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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