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工友愛上小五女 校園內性交30次判9年定讞

桃園葉姓男子4年前擔任國小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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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1歲的女學童在校內圖書館角落偷嘗禁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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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維持長達3年的不倫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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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怕事跡敗露還拿避孕藥給少女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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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父親得知後報警提告。最高法院今日依30個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將葉男各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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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9年徒刑確定。40多歲已婚的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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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起擔任桃園某國小志工與臨時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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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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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常關懷一名當時11歲、家境特殊的小五女生,竟產生情愫,而少女正好情竇初開,也沒拒絕葉男,某天放學後,兩人就在校內圖書館內偷嘗禁果。之後,葉男與少女多次在校內圖書館、倉庫或韻律教室等處發生性行為,他還將少女帶回家性交,少女升上國一後,仍不時回母校跟他維持肉體關係,直到去年少女跟一名男同學說出此事,男同學向老師揭發後,少女才在父親陪同下到警局報案。葉男坦承與少女有30次親密行為,但只有1次是踫觸到對方私處,而且是在兩情相悅、日久生情下發生關係,他雖然答應賠償少女父親100多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但卻未能依約履行。歷審痛斥葉男明知少女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對性知識與性自主能力不夠成熟,仍瞞著妻子跟少女偷情,並數次提供避孕藥給少女,被逮後還辯稱與少女兩情相悅,犯行實屬不該,將他判處30個與未成年性交罪、合併執行9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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