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83條授權行政院得以在特殊情況下提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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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的法源最早可溯至民國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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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預算法稱此為「非常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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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7年預算法修正時才改為「特別預算」。
■都市計畫法開宗明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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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是為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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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讓區內經濟、交通、衛生、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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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計畫」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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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
長久以來,政府施政大抵都有一套常規,但常規之外又會為一些特殊原因,開一些特例,以為如此可以解決問題,詎料後門一開,反倒惹出許多問題。
古人說:「因偶然之事,立不變之法,法莫病於此矣。」這話講的真對,政府施政是可以有些彈性,但彈性也需有所節制,否則喧賓奪主,還要常規何用?還有誰會相信常規?這個常規恐怕已名存實亡了,政府若每項政策都如此便宜行事,那麼社會豈有不崩跌之理?
特別預算編列太頻繁
我國在常規之外,開後門的例子不少,以近年最常為大家討論的財政問題,我國在公債法明訂著財政紀律,要求政府每年舉債額度不得逾歲出的15%,但我們在常規之外又可以編列特別預算,早年特別預算限制嚴格,僅國防、災變可編,後來經濟重大變故也可編,最後連不定期的重大政事也可編,只要中央訂定的特別條例獲立院三讀通過,即可排除公債法的限制,海闊天空的舉債。
特別預算早年稱為「非常預算」,意指這項預算不該經常編列,但十多年來我國編特別預算已是家常便飯,振興經濟可編、水利建設可編、連發展頂尖大學也可編,數百億、數千億元的預算全數仰賴舉債,致各級政府債務十年來驟升一倍。
老實說,世局多變,特別預算有其必要,但近年用的如此浮濫,恐怕也是八十年前設置此一制度者所始料未及。預算短絀本應循增稅或撙節加以平衡,但這個權宜行事的後門卻成了敗壞財政紀律的巧門,後門之危害,於此可知。
再談談都市計畫,城市裡樓房能蓋多高,皆訂有法定容積,這個對土地使用的安排,旨在獲致最大的經濟、便利與美觀。但計畫趕不上變化,這些年政府為鼓勵大樓建停車場供公眾使用、為推動都市更新、甚至為了花博「台北好好看」,都以容積做獎勵,容積獎勵已氾濫到連監察院都看不下去,於去年要求相關官署檢討。
除了獎勵容積,為解決沒錢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同樣把腦筋動到容積上,在「獎勵容積」之外,又訂出「捐地換容積」,只要業者買公設保留地捐給政府,即可取得容積移轉到新建物上。
都市計畫 容積獎勵氾濫
在都市計畫法定容積的常規下,左邊有獎勵容積、右邊有移轉容積、未來還有增額容積,於是樓愈蓋愈高,這非僅和都市計畫的精神背離,甚至已影響鄰近住戶的日照權,城市景觀愈發凌亂,都市計畫形同具文,孰令致之?
再如外勞的引進,最初是要解決政府公共工程缺工的問題,這本是勞動市場的特例,但隨著善門一開,製造業喊缺工,營造業也喊缺工,三K產業缺工,科技產業也缺工,於是外勞大門廣開,製造業外勞由1993年的7萬多人增至2012年的23萬人,這究竟是補充性外勞或是替代性外勞,如今恐怕已說不清楚,其對台灣勞動市場的影響,不言可喻。
「政無常規,民無常心」,政府以特別、權宜的手段解決眼前的問題,收效雖速,但遺害卻大,當人們知道有便宜行事的空間,經濟社會豈有不亂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