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 新增判決原因) 藝人吳宗憲5年前與蔡姓男子簽訂藝人經紀約及合組公司的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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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預付了800萬元酬勞後因故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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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只還了2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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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而鬧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吳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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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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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契約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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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須返還積欠的570萬元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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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蔡男提起訴訟主張,吳宗憲因需錢孔急,與他在2011年9月15日簽約,由他擔任吳在大陸地區的全約經紀人,簽約後他將第一期的酬勞800萬預先支付給吳;隔月,吳宗憲又與陳姓男子另外簽約,由陳男擔任吳在大陸的經紀人,他與吳宗憲因此解除合約。蔡男表示,他與吳宗憲的合約經解除後,他給付吳的800萬元屬於借貸性質,扣除法院日前判令吳宗憲支付的230萬元外,吳還須再還他570萬元。但吳宗憲則反控,蔡男因未依約給他第二期酬勞200萬元,雙方才因此解約,經違約金抵銷後,他不須還錢。一審認定,蔡男與吳宗憲解約後,不能索討已付的酬勞,判決蔡男敗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解除經紀約有溯及效力,吳男必須返還預先領取的酬勞800萬元,扣除已返還的部分,須再給付蔡男57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