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時刻系列四-恢復閣揆同意權

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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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揆同意權的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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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同各種修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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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必然代表憲政民主便一蹴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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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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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項問題需要思考。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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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閣揆同意權規範下,要如何確認共治一定會出現?從其他半總統制國家來看,無論是規定「總統應諮詢國會占多數席位之政黨來提名總理候選人」的方式,如羅馬尼亞;或者如波蘭,在天數上規定「總統應於國會第一次院會或接受前總理請辭後14天內任命新總理」;甚至,像保加利亞憲法明訂「若該總理無法在7天內順利組成政府,則總統應請求國會第二大黨團提名總理人選」,以設下保險閥,都顯示出憲法規範密度之提高,將有助於避免閣揆同意權可能形成總統不願出手的僵局。因此,在台灣已蘊含豐厚的半總統制運作經驗下,若僅恢復為憲法第五十五條所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我們其實可以將同意權想得再嚴謹些。其次,在共治因閣揆同意權形成後,要如何確保共治真正提升了閣揆和國會之地位?從我國憲法來看,總統直選所被賦予的民意正當性、總統的國安大政方針決定權、總統的被動解散國會權等,都可能是共治期間不穩定因素之來源。也就是說,總統在權力模糊地帶的遊走,反而會造成與之不同政治傾向的閣揆芒刺在背;甚至,總統所屬政黨,或者鬆散之政黨聯盟在國會的抵抗,也將導致行政部門步履蹣跚。因此,在恢復閣揆同意權的同時,我們也應理解制度配套的重要性,例如,明訂總統在決策上的權力範圍、檢討國會祭出制衡權力的來源,甚至,思考是不是一定要一套能容納小黨的選舉制度,進而產生缺乏穩定多數的共治局面。從制度規定方式,以及制度配套等面向來說,其實,我們已經很接近了更動體制的主流修憲討論。因此,若能藉閣揆同意權入憲,且一併重整總統職權、國會定位等規定,那麼,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就指日可待。(作者張峻豪為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吳重禮為中央研究院政治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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