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為扁案涉貪遭重判的七名學者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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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教授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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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以貪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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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檢方提非常上訴。法界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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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濫權、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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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調查權逕行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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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綁架司法、架空法院。
最高檢察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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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收受監察院調查報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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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分檢察官審核該案確定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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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法定理由,並依法辦理。
法界人士批評,南港案已判決確定,監委動輒要「平反」定讞判決,豈非是高於最高法院的「第四審」?此種作法有違權力分立原則,恐造成監察權不當侵犯司法權的爭議。若此一作法形成慣例,案件恐無終止審判之日;且監委調查只是行政調查,無權就司法個案進行審查。
一般而言,監委的行政調查,並不如司法審判程序嚴謹,而且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論罪理由,都是經過司法機關三級三審的專業審理程序,豈是監委的行政調查就能夠輕率推翻?
法界人士認為,監委有可能是把本案的七名學者,與引發社會關注的假發票的數百名公立大學教授,兩案混為一談,「馮京當馬涼」,事實上兩案只是涉案人同為教授,但兩案的犯罪型態根本是南轅北轍。
而且建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也誤解了非常上訴的意義,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並不審究事實問題。若監委要替涉案七學者「平反」、尋求司法救濟,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批評,監委這種行為就是侵害司法權;監委將手伸進純淨的獨立審判中,以監察調查權逼迫司法機構就範。此舉破壞權力分立原則,將憲法束之高閣,錯把自己當成青天大老爺,接受貪汙學者的攔轎喊冤,扮演起法官的角色,在終審法院之上,創建第四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