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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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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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訂出「狗仔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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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媒體報導名人緋聞或隱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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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告知當事人」;此法不僅對媒體報導個人資料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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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媒體「蒐集或處理」個資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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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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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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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違法,對媒體報導生態影響甚大。該修正草案在初審版本內,原有「民代與媒體免責」條款,但二讀通過的法條,民代及媒體免責權全被刪除,形同封殺媒體新聞自由,引發譁然,連番指責立法院若輕率通過,將會是違憲惡法,並讓台灣新聞、言論自由,毀於一旦。政府懸崖勒馬,馬英九總統決定踩煞車,朝野黨團達成針對二讀草案提出復議的共識,草案退回院會前的朝野協商階段,並決定加入媒體免責條款外,也規定公開活動的攝影若不與個資結合,不會有觸法問題。這幾年,媒體遭控妨害名譽案件敗訴增加,爆料文化充斥,顯示部分媒體欠缺查證、自律,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5年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直到101年10月1日才正式上路,其中第6條、第54條迄今仍面臨再修法未上路,凸顯長期以來行政機關效率不彰、立法機關修法不周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