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頒新法 鬆綁台商定義

     大陸商務部昨(20)日公布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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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將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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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直接投資大陸的台商一併視為「台灣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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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簡稱投保協議)的內容。
     商務部網站20日發佈「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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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共有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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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指此法是為「保護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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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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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訂;最後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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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實施。
     辦法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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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陸投資設立企業(轉投資企業),可依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轉投資認定)。
     關於「第三地」的定義,這項辦法明訂是「台灣和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至於「直接或間接所有」的定義,則指台灣投資者擁有第三地投資者超過50%的股權。
     台灣投資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業。一、持有台灣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二、在台灣設立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信託、商行、合夥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大陸或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或機構在台灣設立登記的海外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和未從事實質經營的實體。
     在1990年代兩岸開放初期,在台灣法令未許可的情況下,不少企業將資金經由第三地轉赴大陸投資。但在大陸法律上,這些企業雖有台商之實,卻無台商之名,導致金融借貸及其它相關運作上頗有不便。
     為解決上述問題,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去年簽署的投保協議規定,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應被視同直接投資大陸的台商,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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